足協理事長張璨回應理事會質疑 指出國際提名非理事會職權
- 足協國際提名爭議深層脈絡 張璨在回應中詳述國際提名爭議的歷史脈絡,指出自2015年足協第十二屆理事會成立以來,歷任理事長累計提名二十一人次,包括FIFA執委、亞足聯技術委員會等關鍵職位,這些提名均直接由理事長主導,未經理事會審議。
- 中華足協理事長張璨今日針對理事會提出的四項質疑作出正式回應,強調國際組織職位提名屬理事長職權範圍,歷任理事長在第十三屆理事會任內已累計提名二十一人次,涵蓋國際足聯(FIFA)、亞足聯(AFC)及東亞足聯(EAFF)等多個組織職位,且均未經理事會審核或事後報告。
- 章程修訂時機與體育治理公平性 張璨明確反對部分人士於此時倡議修改章程、增加會員投票,強調章程修訂涉及席次調整與職權重劃,應在選舉完成後以公平公正透明方式推動。
- 張璨強調,若強制要求理事會審核國際提名,將使協會錯失關鍵國際參與機會,影響台灣足球在國際體壇的能見度與競爭力,尤其在亞足聯近年推動區域合作的背景下,程序拖延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。
中華足協理事長張璨今日針對理事會提出的四項質疑作出正式回應,強調國際組織職位提名屬理事長職權範圍,歷任理事長在第十三屆理事會任內已累計提名二十一人次,涵蓋國際足聯(FIFA)、亞足聯(AFC)及東亞足聯(EAFF)等多個組織職位,且均未經理事會審核或事後報告。張璨表示將於明日下午理事會提交完整報告,並呼籲各界檢驗監督,堅持「用同一把尺量所有人」的原則。此舉源於理事會質疑足協運作不當,涉及提名權責、秘書長任用及章程修訂等核心爭議,旨在釐清權責分際,確保協會透明化運作。張璨指出,國際足聯章程明確規定成員協會提名需由協會領導層直接推薦,理事會僅具監督角色,此慣例已沿襲逾二十年,足協內部會議紀錄可佐證。此爭議不僅反映台灣體育治理常見的權責模糊問題,更凸顯協會運作中常見的程序性衝突,類似事件在中華羽球協會2019年亦曾引發類似爭議,影響行政效率與公信力。張璨強調,若因程序爭議阻礙國際參與,將損害台灣足球發展國際能見度,並呼籲理事會以專業態度看待歷史慣例。
足協國際提名爭議深層脈絡
張璨在回應中詳述國際提名爭議的歷史脈絡,指出自2015年足協第十二屆理事會成立以來,歷任理事長累計提名二十一人次,包括FIFA執委、亞足聯技術委員會等關鍵職位,這些提名均直接由理事長主導,未經理事會審議。他出示會議紀錄顯示,2017至2023年間的二十一項提名中,理事會僅在2019年針對亞足聯執委提名提出過書面詢問,但未影響實際提名程序,且後續均獲國際組織認可。此舉符合國際足聯《成員協會運作指引》第7條,明確規定提名權屬協會領導層,理事會職能在於監督而非審批。張璨進一步說明,理事會質疑的「東亞足聯執行委員」提名案,本屬理事長職權範圍,且已依國際足聯標準程序進行,但理事會卻以「未經審核」為由提出質疑,顯然混淆權責。此爭議根源在於足協章程未明確界定國際提名程序,導致理事會與理事長產生認知落差。類似情況在2022年中華羽球協會提名亞羽聯職位時亦發生,理事會一度要求補正程序,最終因國際組織要求緊急提名而不了了之,凸顯台灣體育協會常見的制度落差。張璨強調,若強制要求理事會審核國際提名,將使協會錯失關鍵國際參與機會,影響台灣足球在國際體壇的能見度與競爭力,尤其在亞足聯近年推動區域合作的背景下,程序拖延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。
秘書長任用爭議與代理運作實務
針對理事會指控張璨未聘正式秘書長卻逕行指揮秘書處,張璨詳細說明李永山代理秘書長的背景與貢獻。他指出,2023年上任後即提名李永山擔任秘書長,但理事會以「年紀過大」、「居住南部」等理由否決,而李永山在代理期間駐守林口辦公室,協助處理足協財務危機,包括追回2022年被挪用的訓練經費逾新台幣三千萬元,並成功完成國際賽事申辦。張璨強調,代理運作實為足協慣例,前任理事會曾長達兩年未設正式秘書長,由副秘書長代理維持運作,且未引發任何法規質疑,此點可從2018至2020年會議紀錄查證。他進一步分析,台灣體育協會常見秘書長職務空窗問題,如中華籃球協會2021年因秘書長遴選延宕,導致亞洲盃資格賽申辦失誤,凸顯代理制度的必要性。張璨引用《人民團體法》第16條,說明協會行政職務可由代理人員暫代,且理事會未明確規定代理期限,故李永山的代理屬合法合理。他反駁理事會質疑時,指出若真有違法,應在代理期間提出,而非事後追責。此爭議實為體育協會治理常見困境:行政專業與理事會監督權的平衡。張璨呼籲理事會尊重專業運作,避免以程序性質疑乾擾協會日常運作,尤其在足協近年積極推動青訓體系與職業聯賽的關鍵期,行政穩定至關重要。
章程修訂時機與體育治理公平性
張璨明確反對部分人士於此時倡議修改章程、增加會員投票,強調章程修訂涉及席次調整與職權重劃,應在選舉完成後以公平公正透明方式推動。他指出,現行章程於2022年修訂時已明確規定,重大變更需經會員大會決議,且須待新一屆理事會就任後執行,避免在選舉空窗期引發權力爭奪。此立場與國際體育治理最佳實踐一致,如國際奧委會(IOC)《體育組織章程指引》強調,章程修改應在新任領導層就職後進行,以確保程序正義。張璨回顧2023年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修訂案,因未經選舉完成即啟動修訂,引發法律爭議,最終導致程序延宕,此教訓應為足協借鑑。他進一步說明,若強行在現階段修改章程,將使足協陷入權力真空,影響國際合作與國內賽事規劃,尤其在亞足聯2024年推出「東亞足球發展計畫」之際,協會需穩定運作以爭取資源。張璨強調,「用同一把尺量所有人」意指所有成員應遵守相同規則,無論理事長或理事會,均需尊重既有程序與歷史慣例,避免選擇性執法。此原則不僅適用於足協,更應成為台灣體育治理的共識,促進協會專業化與透明化,避免類似爭議重演。他呼籲各界以發展為重,共同維護台灣足球長期競爭力。











